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233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受害人胡青杨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磊,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8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桑小仓,男,汉族,1977年9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郑州市中原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4158048013。
法定代表人:刘前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700613783
法定代表人:樊元玲,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桑小仓、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文革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静静
书 记 员 安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