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2民初3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21日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刘悦,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樊元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泽生
审 判 员 和 昕
审 判 员 刘冬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银唤
书 记 员 孔路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