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4641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志,系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市辖区莲花路与建材路交叉口西南角阳光澜岸16号楼3单元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7D6DHX1
法定代表人:朱**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耀升,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67613
法定代表人:程红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留柱,系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0700613783
法定代表人:樊元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雯雯,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2021年3月5日,本院作出(2021)豫16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6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6民终2114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2021年6月3日,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1年8月27日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志军
审 判 员 孙慧忠
人民陪审员 吴威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