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鸿图建材商行与被告上某某、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21民初935号
本院于二○二○年九月十七日对原告三门峡市湖滨区鸿图建材商行与被告上***、河南聚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122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豫122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正文第七行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妍,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娇,河南甘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员  郑成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