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吐尔逊吾休尔、**、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25财保1114号

申请人:吐尔逊·吾休尔,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申请人:**,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

被申请人: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县

法定代表人:程小北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吐尔逊·吾休尔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款22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吐尔逊·吾休尔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一份(保单号:02206529040004O2000025)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吐尔逊·吾休尔为避免将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时申请人又提供了保险单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划相应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吐尔逊·吾休尔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艾合买 提 ·依明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热甫盖提·热合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