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25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解放路以南5号。
法定代表人:程小北,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和桂山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新华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高江蓉,公司执行董事。
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和桂山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2925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和桂山环境资源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30,742.7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和桂山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履行85,996.90元,对剩余案款1,444,745.83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是对其权利合法处分,申请执行人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5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依不拉因 ·司马义
审 判 员 吐尔洪·依米尔
审 判 员 喀斯木·阿吾提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 国 旗
书 记 员 袁 玉 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