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21民初11号之一
原告: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茉莉一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石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解放路以南5号(联盛佳苑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程小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波,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了原告新疆联合盛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凯峰
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
人民陪审员 马海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侯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