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执33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和县解放路以南5号。
法定代表人:程小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纺织大道63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单位党委副书记兼监狱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901执332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秉坤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李 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晶宇
书 记 员 符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