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9民初7228号
原告:新疆道依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钢材区24栋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新和县解放路以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道依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依茨环保公司)与被告新疆渝江盛世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道依茨环保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依茨环保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道依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道依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