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502执265号
申请人:山南天路沥青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乃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藏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经济开发区中达财富中心7栋10楼005号,法定代表人,罗定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502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藏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藏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400101363605302538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47059.5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海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罗桑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