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某某2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藏02民终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1,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2,重庆市涪陵区人,住重庆市涪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3,四川省自贡市人,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四川省崇州。 原审被告:**,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审被告:西藏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1、**3、**2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西藏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2021)藏0233民初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1、**3、**2通过互联网参加庭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德创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23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改判为**向**支付监控安装费1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中虽然**申请追加**1、**3、**2、**为被告,但未明确要求追加的被告承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程序错误,应予发回重新审理。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在程序没有错误的情况下,二审应改判为**向**承担支付监控安装费165,000元。第一,本案关键的证据《安装监控合同》显示,该合同系**与**签订,而不是**与**1、**3、**2、**四人签订,这一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第二,本案的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案尚欠的监控安装费应由合同的签订人**支付,而不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由**1、**3、**2承担。第三,**1于2021年4月21日出具的欠条能否代表西藏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并未查明,**1在出具欠条时也不是以欠款人的身份出具,欠条中写得非常清楚,欠款人是西藏德创建筑有限公司,而不是**1,判决由**1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第四、一审认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总欠款金额为165,000元,而违约金高达60,000元,明显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有损失,也仅是利息损失,也不中能高达60,000元的损失,因此,违约金判决过高,应予调整。综上,一审程序错误,应发回重审,并且认定事实错误,不应判决**1承担责任。 **2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23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改判为**向**支付监控安装费1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中虽然**申请追加**1、**3、**2、**为被告,但未明确要求追加的被告承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程序错误,应予发回重新审理。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在程序没有错误的情况下,二审应改判为**向**承担支付监控安装费165,000元。第一,本案关键的证据《安装监控合同》显示,该合同系**与**签订,而不是**与**1、**3、**2、**四人签订,这一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第二,本案的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案尚欠的监控安装费应由合同的签订人**支付,而不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由**1、**3、**2承担。第三,**1于2021年4月21日出具的欠条能否代表西藏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并未查明,**1在出具欠条时也不是以欠款人的身份出具,欠条中写得非常清楚,欠款人是西藏德创建筑有限公司,而不是**1,判决由**1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第四、一审认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总欠款金额为165,000元,而违约金高达60,000元,明显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有损失,也仅是利息损失,也不中能高达60,000元的损失,因此,违约金判决过高,应予调整。同时,**1个人向**承诺的违约金不应让**2来承担,**2又没有承诺,为什么让**2来承担,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程序错误,应发回重审,并且认定事实错误,不应判决**2承担责任。 **3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藏023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改判为**向**支付监控安装费1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中虽然**申请追加**1、**3、**2、**为被告,但未明确要求追加的被告承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程序错误,应予发回重新审理。二、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在程序没有错误的情况下,二审应改判为**向**承担支付监控安装费165,000元。第一,本案关键的证据《安装监控合同》显示,该合同系**与**签订,而不是**与**1、**3、**2、**四人签订,这一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第二,本案的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案尚欠的监控安装费应由合同的签订人**支付,而不应该突破合同相对性,由**1、**3、**2承担。第三,**1于2021年4月21日出具的欠条能否代表西藏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并未查明,**1在出具欠条时也不是以欠款人的身份出具,欠条中写得非常清楚,欠款人是西藏德创建筑有限公司,而不是**1,判决由**1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第四、一审认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总欠款金额为165,000元,而违约金高达60,000元,明显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有损失,也仅是利息损失,也不中能高达60,000元的损失,因此,违约金判决过高,应予调整。同时,**1个人向**承诺的违约金不应让**3来承担,**3不知情且没有承诺,为什么让**3来承担,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程序错误,应发回重审,并且认定事实错误,不应判决**3承担责任。 **对三上诉人的上诉共同辩称:欠条打的时候**、**1、**在,违约金是四合伙人商量好了的金额,另,一审时**3没有提交证据现在说有证据**不认可。 **对三上诉人的上诉共同述称:合同是**和**2签的,第一笔钱是**3付的,**3不知情是骗人的,欠条是**1打的。 德创公司未进行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3、**2、**、西藏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欠款165,000元(安装监控费用),每月按20,000元的标准的违约金60,000元及因维权支出的必要费用、误工费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在**1、**3、**2、**、西藏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进行安装监控工作,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安装费用为265,000元。随后,**3向**支付100,000元,但剩余165,000元,经多次催促,**1、**3、**2、**、西藏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亚东县77649部队将5889工程项目交由德创公司、西藏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江公司)分工承揽,两公司将工程转包给**1、**3、**2、**四人,该四人将部分工程项目又分包给**。该项目现场负责人**、**2代表**1、**3、**2、**四人与**签订《安装监控合同》,约定该项目费用总价为265,000元。**于2020年11月5日进场施工,2021年2月11日**3向**支付合同款100,000元,但剩余款项165,000元未付。2021年4月2日,**1向**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付**合同款169,300元(含人工费4300元),并承诺在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剩余款项。同时承诺逾期未支付则按照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支付违约金。另查明,**1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在项目开工过程中对外代表项目负责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与**1、**3、**2、**四人自愿签订《安装监控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本案案由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合同相应的义务。作为合同一方的**1、**3、**2、**四人应履行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所做工程不合格的情况下,不能仅凭德创公司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拒付**工程款。同时,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的**1承诺以30,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故应履行承诺。**自愿降低标准,要求以20,000元/月标准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主张因维权支出的必要费用、误工费6000元,对此在《安装监控合同》第五项后附加内容仅属**个人增加,双方并未作明确约定,故予以驳回。宝江公司、德创公司将工程交由个人完成,对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但**对宝江公司并未提起诉讼,视为主动放弃对宝江公司主张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1、**3、**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剩余合同款165,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西藏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业主向其拨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1、**3、**2、**各负担450元。 二审期间,**3以电子照片形式向本院提交一组证据77649部队发的整改通知书及图片,拟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验收没合格,发包方至今未结工程款的事实。**质证认为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存在质疑,且工程工完1年之后才出示该整改通知书与常理不符,故不予认可。**2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也认可。**1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三性认可,证明目的也认可。**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中的手写的整改通知书不知情,初验的整改已经整改了。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不是原始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所做工程不合格,故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向本院提交一组证据欠条和录音,拟证明2021年1月1日**2、**1和**之间形成的录音中**1承认是自己挪用了工程款,并谈到工程有盈利了给**2、**工资,之后2021年4月份**1给**打了该欠条,故**的款应该有**1来承担。**1质证认为该组证据的三性不认可。**2质证认为我不知道欠条。**3质证认为录音跟本案无关,欠条的三性不认可。**质证认为该组证据三性认可。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款应该由**1来承担的事实,故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二审另查明,本案中**承揽的安装监控合同所涉及的工程总承包方为德创公司,与西藏宝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关联,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1.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应由谁来向**履行支付义务?3.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1.关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问题。 本案中,对于**1、**3、**2、**四人之间的关系为合伙关系,**1为项目主要负责人,**2、**为现场管理人,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2020年11月5日**与**签订了《监控合同书》且在合同末页上**2进行了签字确认,**3于2021年2月11日向**支付合同款100,000元,**1于2021年4月2日向**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付**合同款169,300元(含人工费4300元),根据以上证据足以认定案涉合同的主体为**与**1、**3、**2、**,**与**1、**3、**2、**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对于**1、**3、**2、**与德创公司的关系,虽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工程转包关系,但**1、**3、**2、**在庭审中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转包关系未提出异议,而德创公司明知一审法院认定其与**1、**3、**2、**之间为工程转包关系,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视为其自认双方之间存在工程转包关系。 2.关于应由谁来向**履行支付义务的问题。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自觉履行合同相应的义务。**3对于**承揽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在一审阶段对此没有提出反诉,故本院不予采信;另,对于发包方与**1、**3、**2、**之间未结清工程款的主张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关系,本院不予审查。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1、**3、**2、**四人共同向**履行支付剩余合同款165,000元的义务。对于,连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德创公司是涉案工程的总承包人,并非案涉项目的发包人,且**与德创公司并无合同关系,让德创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判决德创公司在业主向其拨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3.关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精神,违约金兼有赔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1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向**出具欠条的同时承诺在2021年5月31日前付清剩余款项,逾期未支付则按照每天1000元的标准向**支付违约金,应履行承诺,一审法院判决**1、**3、**2、**向**支付违约金6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德创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1、**3、**2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2021)藏0233民初8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2021)藏0233民初8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1、**3、**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剩余合同款165,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西藏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业主向其拨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1、**3、**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剩余合同款165,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以上款项由**1、**3、**2、**四人按照个人对此工程项目出资比例承担支付责任,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应由**1等四人共同负担。) 如**1、**3、**2、**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1、**3、**2、**各负担1168.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元,由**1、**3、**2各负担1558.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边      确 审 判 员 ????德吉** 审 判 员 ???  ?索央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达娃次仁 书 记 员 ????边巴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