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亚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33民初49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亚东县。
被告:***,男,1985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亚东县。
被告:西藏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达财富中心7栋10楼00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被告西藏德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9.99元,减半收取计4929.99元,由***负担。
审判员 次 松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米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