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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1213号

原告: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马城镇南小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马会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马城镇南小王庄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富华东里金色河畔204栋1单元2号。

法定代表人:吴桂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76元,减半收取计4288元,由原告滦南县冀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会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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