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凯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恒威食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5民初212号 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东风路(东风家园2-0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恒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下城子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恒威食品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