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5民初212号
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东风路(东风家园2-0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黑龙江恒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下城子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恒威食品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一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焱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