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哈密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民初1706号
原告: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十三师二道湖工业园区建设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847536621。
法定代表人:丁宇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林,新疆兵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哈密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红星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229120393A。
法定代表人:樊均才,总经理。
原告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密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密远成建设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继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