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哈密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1202民初1116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霓,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被告:哈密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新疆哈密市红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229120393A。

法定代表人:樊均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力且木·依不拉音,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哈密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圣佳

人民陪审员  陈德新

人民陪审员  陈俊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新月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