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执恢1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安能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万勇。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冯丽芳,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安能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冯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3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拍卖,案外人李娜(身份证号码:3406211990××××××××)以最高价3757186.4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所有权归买受人李娜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娜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李娜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毛献超
审判员 赵 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衬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