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1070号
原告:***岩梓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凤凰居委会凤凰路1号2幢第四层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74708163N。
法定代表人:雷礼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泓彪,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花环岛西侧(莲花大厦)6层6G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53341128A。
法定代表人:黄林育,经理。
原告***岩梓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岩梓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岩梓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福建省亿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租金及违约金,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岩梓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岩梓鑫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邱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