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淑杰、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5财保28号
申请人:杨淑杰,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
被申请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梨花路河畔小区州委**楼第******。
法定代表人:张彪,经理。
申请人杨淑杰与被申请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淑杰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龙井市白金乡政府的30万工程款。申请人杨淑杰以郑世娟名下的房产[坐落于延吉爱丹路敖建小区**楼**402,吉(2020)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87.93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淑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龙井市白金乡政府的30万元工程款,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郑世娟名下的房产((坐落于延吉爱丹路敖建小区**楼**402吉(2020)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建筑面积87.93平方米),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银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东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