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5财保23号
申请人:杨淑杰,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
被申请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梨花路河畔小区州委**楼第******。
法定代表人:张彪,经理。
申请人杨淑杰与被申请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淑杰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龙井市白金乡政府的80万工程价款及在龙井市开山屯镇人民政府的30万元工程款。申请人杨淑杰以易宝峰、郑世娟名下的两处房产(坐落于龙井市龙门街幸福小区****楼,房屋建筑面积97.01平方米;坐落于延吉市长白路**502,产权号XXX,建筑面积117.22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淑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龙井市白金乡政府的80万元工程价款;冻结龙井市开山屯镇人民政府的30万元工程款,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易宝峰、郑世娟名下的两处房产((坐落于龙井市龙门街幸福小区****楼房屋建筑面积97.01平方米;;坐落于延吉市长白路**502,产权号XXX建筑面积117.22平方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银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蔡东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