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2406执489号
申请执行人:***,住和龙市。
被执行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张彪,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2406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37000元、案件受理费46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11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辅助人员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二、2020年11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法对被执行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有银行存款(已保全)。
三、2020年11月17日,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1188.29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四、2020年11月29日,本院就本案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日,本对被执行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裴常真
执行员 秦 玥
执行员 金虎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庆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