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06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06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延边江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现代牌车辆,以69870元成交,2023年5月29日本院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06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部分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2406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部分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