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帝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帝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九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帝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城北街道办金牛村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2331769E。

法定代表人:周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德阳市旌阳区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四川九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德新镇红星南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30933894XU。

法定代表人:谢玉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帝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九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603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帝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工程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等,截至2021年6月21日仍未受偿。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九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向德阳市不动产、德阳市车管所、德阳市公积金、证券、保险等部门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四川九禾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玉华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且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603民初1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罗 虎

审判员  罗 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