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耀邦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28民初903号
原告:***,男。
原告:***,男。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超,男,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芷江县分公司。
负责人:黄鑫,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
被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前进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芷江县分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芷江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芷江县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吴鹏程
审判员杨海波
人民陪审员江代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曾磊
代理书记员曾磊(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