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5民初867号
原告: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472号1栋1101房。
法定代表人:彭卓。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钰,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翠芳,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
法定代表人:金国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华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20元,因原告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147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淳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