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4008号
原告:怀化东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阳塘工业园阳塘村陆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993249899。
法定代表人:黄良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刚(特别授权),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杜鹃路7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20669897C。
法定代表人:陈波。
原告怀化东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耀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怀化东星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怀化东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肖喜方
书 记 员 向燕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