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琼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与武汉琼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3执6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琼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万景国际B-18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原告***被告武汉琼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民一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琼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赔偿款3970.87元,支付诉讼费用1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的执行申请。
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汉民一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