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3民初1506号
原告:武汉琼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488号万景国际8座18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桃红,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大悟县阳平镇开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方国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琼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琼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琼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琼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