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325民初85号
申请人:**荣,女,生于1968年12月14日,身份证号码:422626196812140126,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2号楼1单元901号。
申请人:方艳,女,生于1972年8月20日,身份证号码:420325197208200049,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3号楼3单元1302号。
申请人:袁波,男,生于***,身份证号码:420325198011171998,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1号楼3单元1002号。
申请人:代捍东,男,生于1973年11月14日,身份证号码:420325197311145754,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1号楼2单元2-15-2号。
申请人:陈波,男,生于1988年1月10日,身份证号码:420325198801103631,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3号楼3单元371号。
申请人:徐婷,女,生于1989年3月11日,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03116425,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1号楼3单元602号。
申请人:卢启华,男,生于1950年7月29日,身份证号码:422626195007290098,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2号楼1单元602号。
申请人:刘娟,女,生于1986年12月1日,身份证号码:420325198612016168,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1号楼3单元501号。
申请人:李艳,女,生于1973年10月11日,身份证号码:420325197310110023,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1号楼1单元1202号。
申请人:赵国珍,女,生于1977年1月13日,身份证号码:420325197701137928,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3号楼2单元1201号。
委托代理人:杜建立,湖北燕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江苏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荣、方艳、袁波、代捍东、陈波、徐婷、卢启华、刘娟、李艳、赵国珍与被申请人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先于执行,请求法院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恢复锦绣名苑1、2、3号楼一、二、三单元九部电梯的正常使用,停止对申请人生活的妨碍。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荣、方艳、袁波、代捍东、陈波、徐婷、卢启华、刘娟、李艳、赵国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恢复锦绣名苑1、2、3号楼一、二、三单元九部电梯的正常使用,停止对申请人生活的妨碍。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叶章蔚
审判员  浦孝斌
审判员  蔡应武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俊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