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

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十堰市海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322执4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79号6幢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海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五龙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海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菱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海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菱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星公司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海星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前偿还电梯保养费2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20000元及诉讼费423元。因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20)鄂0322执4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