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25财保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8号。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7372789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房县盛邦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唐城小区。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59421347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县盛邦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鄂0325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房县盛邦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账号:17×××08)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民事裁定已执行。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房县盛邦昇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账号:17×××08)存款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景大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