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25民初85号之一
原告:**荣,性别:××,市民,现住房县。
原告:**,性别:××,市民,现住房县。
原告:**,性别:××,市民,现住房县。
原告:代捍东,性别:××,市民,现住房县。
原告:**,性别:××,市民,现住房县。
原告:**,性别:××,市民,现住房县。
原告:***,性别:××,市民,现住房县。
原告:**,性别:××,市民,现住房县。
原告:**,性别:××,市民,现住房县。
原告:***,性别:××,市民,现住房县。
委托代理人:***,***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江苏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代捍东、**、**、***、**、**、***与被告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代捍东、**、**、***、**、**、赵国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代捍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原告***、**、**、代捍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