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25民初85号
申请人:***,女,生于1968年12月14日,身份证号码:4226261968********,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楼****。
申请人:***,女,生于1972年8月20日,身份证号码:4203251972********,汉族,市民,现住,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楼****div>
申请人:***,男,生于1980年11月17日,身份证号码:4203251980********,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楼****
申请人:***,男,生于1973年11月14日,身份证号码:4203251973********,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楼****vstyle="font-size:15pt;font-family:宋体;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
申请人:***,男,生于1988年1月10日,身份证号码:4203251988********,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楼3单,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楼****e="font-size:15pt;font-family:宋体;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
申请人:***,女,生于1989年3月11日,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楼**60,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楼****font-size:15pt;font-family:宋体;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
申请人:***,男,生于1950年7月29日,身份证号码:4226261950********,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楼****,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楼****t-size:15pt;font-family:宋体;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
申请人:***,女,生于1986年12月1日,身份证号码:4203251986********,汉族,市民,现住房,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楼****,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楼****ize:15pt;font-family:宋体;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
申请人:***,女,生于1973年10月11日,身份证号码:4203251973********,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楼****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楼****:15pt;font-family:宋体;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
申请人:***,女,生于1977年1月13日,身份证号码:4203251977********,汉族,市民,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楼****现住房县城关镇绵绣名苑**楼****pt;font-family:宋体;margin:0.5pt0cm;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
委托代理人:***,湖北燕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江苏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江菱电梯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先于执行,请求法院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恢复锦绣名苑1、2、3号楼一、二、三单元九部电梯的正常使用,停止对申请人生活的妨碍。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立即恢复锦绣名苑1、2、3号楼一、二、三单元九部电梯的正常使用,停止对申请人生活的妨碍。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