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特100号
申请人: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惠园三里
17-6-601。
法定代表人:杨廷全,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不老屯镇燕落村六区。
申请人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狼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仲裁机构: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案号:京兴劳人仲字[2021]第1665号。
申请仲裁时间:2020年12月30日。
裁决时间:2021年2月5日。
仲裁申请请求:天狼建筑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600元。
仲裁认定的事实: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9年3月11日***入职天狼建筑公司,2020年9月17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工资标准:每月基本工资9000元。
3.提供劳动情况:2020年2月,天狼建筑公司安排***居家办公。
4.实发工资:2020年2月实发工资4546.22元。
裁决结果: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6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因受疫情影响,天狼建筑公司经与全体员工协商一致,对2020年2月至4月工资进行整体下调,将***2月工资调整为5400元,符合国家规定且***直至提出离职从未提出过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就2020年2月份的工作情况,天狼建筑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安排***在家办公。天狼建筑公司降低***该月工资,但未能提供双方就此协商一致的证据。仲裁裁决根据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裁令天狼建筑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期间的工资差额,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天狼建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郭子枫
书 记 员 曹 静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