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执行类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9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惠园三里17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廷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苏,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启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开元小区3号楼二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静静。
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启航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云涛于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6.429966万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已向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男汝村村委会发出被执行人调查函,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润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丁梦宇
书  记  员   李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