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702号
原告:北京筑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村西北侧2号。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25号院7号楼16层16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筑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北京筑诚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