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22民初600号
原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宁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月18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回对被告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宁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神宇电气有限公司、***宁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保生
二○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袁 晨
书记员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