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荣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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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502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江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卫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20)宁050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5日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标的2151960元,已受偿0元,执行费23920元未缴纳。经查,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歇业。经向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现场核查,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机动车22辆,均在另案[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5执49号、本院(2019)宁0502执2205号、(2020)宁0502执1708号]中被查封,工商档案亦在另案[(2019)宁0502执2205号]中被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分别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2020)冀11执82号,执行标的15998.0167万元]、在宁夏远途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有未领取的收入,分别已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应领取的案件款2175880元,但因款项尚未执行到位及工程未结算,故暂无法提取,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现本次执行期满,经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并由其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蒲茜淞

审判员苟飞飞

审判员安治超

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金志阳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