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3民初1504号
原告:甘肃天富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开发区中央大道中苑大厦A1***319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珊,******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1号楼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天富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天富成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天富成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0元,减半收取计5090元,由甘肃天富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