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2640号之一
原告:天津天豪母线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华丰道3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开发区中央大道中苑大厦A1***31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天豪母线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天津天豪母线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天豪母线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9元、保全费1237元,由原告天津天豪母线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梓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