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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富成砼业有限公司与宁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0403执2013号 甘肃天富成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富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3)甘04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381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725元,二审靖远三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案件受理费10181元,甘肃天富成砼业有限公司上诉案件受理费19450元,本案执行费87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6237元。其中执行款638100元已于2023年1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案中收取一审案件受理费9725元,二审靖远三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案件受理费10181元,甘肃天富成砼业有限公司上诉案件受理费19450元,本案执行费8781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2023)甘04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4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