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0403执2013号
甘肃天富成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富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3)甘04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381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725元,二审靖远三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案件受理费10181元,甘肃天富成砼业有限公司上诉案件受理费19450元,本案执行费87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6237元。其中执行款638100元已于2023年1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案中收取一审案件受理费9725元,二审靖远三洋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案件受理费10181元,甘肃天富成砼业有限公司上诉案件受理费19450元,本案执行费8781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2023)甘04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4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