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勇、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6民初4997号
原告:***,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勇,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东路花冲苑12幢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3647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勇、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胜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