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传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2民初1052号
原告:***,男,1964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传经,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传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将拖欠的材料款给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在案件审理中将所欠原告的货款清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已实现。因此,原告撤回起诉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