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执2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东路宝业东城广场**商务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0836475E。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09日出生,回族,住滁州市南谯区,住滁州市南谯区d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984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名下等值财产、财产权利及等额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沈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