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财保49号
申请人:合肥宇东路面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曹营街东侧泰昌嘉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N0FC33E。
法定代表人:孙新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莉,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桐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同祥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4488745X7。
法定代表人:王鹏飞,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宇东路面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桐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758元或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名下有财产,可对其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桐城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9758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锐
书记员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