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4民初1437号
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建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522974。
负责人:底战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红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21677708E。
法定代表人:贾建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爱慧,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卢朋,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赵瑾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