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08民初1580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渑池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八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八公司、被告石家庄市排水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3元,全部退还原告***。
审判员高云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