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盛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宁盛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02执恢52号
申请人:舒进,男,汉族,1962年4月23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西宁盛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160XXXX,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大众街4号2号楼4单元45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舒进与被执行人西宁盛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宁盛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舒进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5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8月8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依据现已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