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民申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宁盛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舒进,男,汉族,1962年4月2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西宁盛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舒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二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宁盛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