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06民初1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双鸭山市公路管理处职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岭,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平明街6号3单元6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超,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耕麟,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鸿铭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丽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雪娇